天津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天津市动物卫生监督所、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渔港监督局)为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员会管理的行政执法机构,规格正处级,以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名义实行统一执法。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实施国家和本市有关种植业、畜牧业、渔业、农业机械等农业行政执法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参与起草涉及农业行政执法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政策。
(二)负责本市种子、农药、肥料、农业植物检疫、农作物病虫害防治和农业野生植物保护等方面的行政执法。
(三)负责本市兽药、饲料、畜牧、种畜禽、畜禽屠宰、生鲜乳和动物防疫、动物诊疗、兽医等方面的行政执法。
(四)负责本市水产养殖、渔业捕捞、渔业资源保护、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渔业水域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行政执法。
(五)负责本市渔业船舶、渔业船员、渔业航标、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秩序等方面的行政执法。负责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依法承担渔业无线电、渔港渔船及职务船员监督管理工作。
(六)负责本市农产品质量安全和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等方面的行政执法。
(七)负责本市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方面的行政执法。
(八)负责本市农村宅基地、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农民教育培训等方面的行政执法。
(九)组织开展全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专项活动,组织协调农业领域重大复杂案件查处和跨区域行政执法工作。负责监督指导、统筹协调各区农业行政执法工作。
(十)推动本市各级农业行政执法队伍和装备建设。组织实施全市农业行政执法人员业务培训。负责研究、规划和指导本市农业行政执法设施装备、信息化建设工作。负责开展相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
(十一)负责动物检疫工作,具体承担市内六区动物、动物产品检疫工作,监督指导各区动物、动物产品检疫工作。
(十二)完成农业农村部指定的有关行政执法工作,完成市农业农村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三)市区分工
1.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负责法律法规规定由省级农业农村部门承担的行政处罚和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负责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等要求开展全市性检查,组织协调重大复杂案件查处和跨区域行政执法工作,负责市内六区农业行政执法工作。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负责本辖区农业行政执法工作,法律法规规定县级以上农业农村部门承担的行政处罚和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原则上由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负责。
2.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负责天津滨海国际机场动物防疫、农业植物检疫方面的行政执法工作。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负责辖区内市政府批准常设的公路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的行政执法工作。
3.市农业农村委员会会同各涉农区农业农村部门提出市、区农业农村部门权责清单中有关行政处罚、行政检查、行政强制的具体权责事项。
二、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日常政务工作。负责文秘、信息、机要、档案、会务、保密、政务公开、新闻宣传和外事等工作。承担重要文稿起草、提案建议办理、督查督办等工作。负责应急管理工作。负责财务管理工作。负责编报年度预算并组织执行。负责罚没收入等票据管理工作。
(二)党建工作办公室。负责党建日常工作。负责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纪检、组织、宣传、精神文明、意识形态、统战等工作。负责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工资考核、教育培训和离退休干部等工作。负责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工作。
(三)技术保障室。负责推进全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制定农业综合行政执法装备配备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农业综合行政执法装备发放、管理工作。负责协调第三方单位进行技术性检测检验鉴定等技术支撑保障。负责行政执法资料信息保存、物证保管等证据保存工作。负责安全生产、政府采购管理、实物资产管理、内部审计、后勤管理及服务保障等工作。
(四)执法综合室(指挥协调中心)。组织制定本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有关制度规范、规划计划,并监督实施。提出加强全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体系建设的意见建议。负责统筹协调重要专项行政执法工作。负责案件审核工作,对行政执法程序和决定进行合法性审核。负责与公安、市场监管、海警、海事、海监等部门的协调以及与外省市农业行政执法部门的协调合作。负责协调律师、法律顾问服务,协调联合执法、行刑衔接以及异地封存扣押登记等外协保障。负责信访工作。负责受理群众投诉、举报,并依法进行调查处理。组织协调重大复杂案件查处和跨区域行政执法。组织对各区农业行政执法案件督办,组织执法案卷评审工作。负责执法人员业务培训、考核、证件管理和行风建设工作,开展行政执法统计。组织普法宣传工作。
(五)执法一支队。负责法律法规规定由省级农业农村部门承担的种子、农药、肥料、种植业产品质量安全、种植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农业植物检疫、陆生农业野生植物保护和农业投入品包装废弃物回收等方面的行政执法工作。组织相关方面重大复杂案件查处和跨区域行政执法工作。监督指导各区相关方面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负责天津滨海国际机场农业植物检疫方面的行政执法工作。
(六)执法二支队。负责法律法规规定由省级农业农村部门承担的畜牧、种畜禽、生鲜乳、畜禽屠宰和动物防疫、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畜牧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等方面的行政执法工作。组织相关方面重大复杂案件查处和跨区域行政执法工作。监督指导各区相关方面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负责天津滨海国际机场动物防疫方面的行政执法工作。
(七)执法三支队。负责法律法规规定由省级农业农村部门承担的兽药、饲料、动物诊疗、兽医、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等方面的行政执法工作。组织相关方面重大复杂案件查处和跨区域行政执法工作。监督指导各区相关方面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八)执法四支队。负责法律法规规定由省级农业农村部门承担的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和内陆水产养殖、渔业捕捞、水产品质量安全、渔业资源保护、渔业水域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行政执法工作。组织协调相关方面重大复杂案件查处和跨区域行政执法工作。监督指导各区相关方面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负责市内六区渔业行政执法工作。承担总队内陆渔政执法船艇及设施设备的日常管理和维护保养。
(九)执法五支队。负责法律法规规定由省级农业农村部门承担的海洋水产养殖、渔业捕捞、水产品质量安全、渔业资源保护、渔业水域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行政执法工作。负责组织完成农业农村部下达的海洋渔业行政执法任务。负责涉外渔业案件的调查处理。监督指导滨海新区海洋渔业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负责渔政执法船员队伍建设、管理和保障。承担海洋渔政执法船艇及设施设备的日常管理和维护保养。
(十)执法六支队。负责法律法规规定由省级农业农村部门承担的渔业船舶、渔业船员、渔业航标、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秩序等方面的行政执法工作。组织开展渔港、渔船监督检查。组织开展渔业航标监督管理。依法监督管理远洋渔业船舶。组织开展国内渔业船舶之间重大水上安全事故调查处理。负责远洋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负责远洋渔业职务船员、国内一级海洋渔业职务船员考试、考核工作。依法对渔业船员培训机构的条件、培训情况、培训质量等进行监督检查。
(十一)执法七支队。负责渔政通信管理及其行政执法工作。依法承担渔业无线电管理工作,保障渔业捕捞安全生产、渔业救助通信畅通,维护无线电通信秩序。负责渔业船舶船载通信设备开机、运行情况的行政检查,对渔业船舶进行动态监控。负责渔政执法通信网络的运行和维护,以及渔船数据信息安全及保密管理。
(十二)执法八支队。负责法律法规规定由省级农业农村部门承担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农村宅基地、农民教育培训等方面的行政执法工作。组织相关方面重大复杂案件查处和跨区域行政执法工作。监督指导各区相关方面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十三)执法九支队。负责和平区、河西区、南开区行政区域内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具体负责上述辖区内日常行政执法检查和违法案件查处工作。
(十四)执法十支队。负责河东区、河北区、红桥区行政区域内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具体负责上述辖区内日常行政执法检查和违法案件查处工作。
(十五)动物检疫支队。负责动物检疫工作。具体承担市内六区动物、动物产品检疫工作,监督指导各区动物、动物产品检疫工作。承担动物检疫证章标志管理、信息数据管理、检疫人员培训等工作。